(原标题:关于对时建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时建龙:
经查,我局发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另类投资子公司投资的个别私募基金实际投资标的超出另类投资子公司业务范围,不符合《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中证协发〔2016〕253号)第二条的规定。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六条的规定。
你作为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时任董事长,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