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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4-04-30 18: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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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

上证公监函〔2024〕

2024〕0106 号

关于对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

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莲花健康,A

股证券代码:600186;

李厚文,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时任代

董事会秘书;

李 斌,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曹家胜,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兼时任代

董事会秘书;

于 腾,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对莲花健康产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李厚文、李斌、曹家胜、

于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

031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查明的事实,2023 年 8 月至 2024 年

1 月,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使用 2 亿元

1

闲置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其中将 2,134 万元用作对下属子公

司杭州莲花科技创新有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款且未进行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九条,《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

第 2.1.1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第 6.3.2 条、第 6.3.14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决定书》认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时任代

董事会秘书李厚文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

任总经理李斌作为公司经营管理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时任总经理兼

时任代董事会秘书曹家胜作为公司经营管理事务和信息披露事务的

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于腾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

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

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2 条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时任董事长兼时任代董事会秘书李厚文、时任总经理李斌、时任总

经理兼时任代董事会秘书曹家胜、时任财务总监于腾予以监管警

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

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

2

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

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

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

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

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

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 1 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

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

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 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

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

的规定规范运作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勤勉义务,促

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抄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司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司

抄送: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公司处

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公司处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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