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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有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有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宋东升、杨铁军、赵强、高源、康继东:

经查,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汇物流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是公司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确认房地产项目收入,2022年对部分房地产项目提前确认收入,导致2022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信息不准确。二是公司未披露控股股东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汇集团)及其关联方2020年、2022年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后续年度归还占用资金情况。三是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存在不规范情况,原子公司汇融通(成都)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要求建立印章管理台账。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条、第五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七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广汇集团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三条的规定。广汇集团总裁宋东升,广汇物流前任董事长杨铁军,现任董事长赵强、财务总监高源、董事会秘书康继东对相应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十六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广汇物流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广汇集团、宋东升、杨铁军、赵强、高源、康继东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同时,针对上述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将根据后续调查情况采取进一步措施。

公司应全面自查,限期更正会计差错及与事实不符的已披露信息,完善防止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机制安排,加强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用印登记管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们应当认真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增强法治意识、规范意识,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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