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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34号

(原标题:关于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34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34号

关于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

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债券“18格地01”“18格地02”“18格地03”“19格地01”的主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对存货不存在跌价情况的分析核查不严谨,未制作咨询审计机构工作底稿,未对发行人重大损失披露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对发行人立案调查事项披露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不及时,不符合《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2015年)》第十二条,《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2015年)》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九条,《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2022年)》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等要求,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4年4月24日

抄送:证监会机构司、稽查局、法治司、债券司;山东证监局;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4年4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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