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34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34号关于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查,你公司作为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债券“18格地01”“18格地02”“18格地03”“19格地01”的主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对存货不存在跌价情况的分析核查不严谨,未制作咨询审计机构工作底稿,未对发行人重大损失披露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对发行人立案调查事项披露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不及时,不符合《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2015年)》第十二条,《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2015年)》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九条,《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2022年)》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等要求,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广东证监局2024年4月24日抄送:证监会机构司、稽查局、法治司、债券司;山东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4年4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