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股票 - 监管动态 - 正文

关于对周依黎、苏锦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37号

(原标题:关于对周依黎、苏锦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37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37号

关于对周依黎、苏锦华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周依黎、苏锦华:

经查,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于特)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机构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存在未制定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计划、内部质量控制不完善、未对搜于特大额资金往来交易真实性审慎核查、未能有效识别出搜于特关联交易情况等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二十八条第六项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你们作为保荐代表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4年4月29日

抄送:证监会机构司、稽查局、法治司;江苏证监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4年4月29日印发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