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周依黎、苏锦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37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37号关于对周依黎、苏锦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周依黎、苏锦华:经查,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于特)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机构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存在未制定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计划、内部质量控制不完善、未对搜于特大额资金往来交易真实性审慎核查、未能有效识别出搜于特关联交易情况等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二十八条第六项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你们作为保荐代表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广东证监局2024年4月29日抄送:证监会机构司、稽查局、法治司;江苏证监局。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4年4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