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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孙冠楠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孙冠楠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4〕102号

孙冠楠:

经查,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公司廉洁从业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对部分业务活动费用支出未制定内部规定及限定标准,岗位制衡与内部监督失效,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

你作为公司时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相应管理责任。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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