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4〕0091 号 关于对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当事人: 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国晟科技,A 股证券代码:603778; 李 萍,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吴君因配合淮安市监委协助调查,于 2023 年 11 月 2日被采取留置措施,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于 2023 年 11 月 4 日知悉上述情况,但直至 2024 年 1 月 29 日才披露上述事项。此外,2023 年12 月 1 日,公司董事长吴君未出席和主持 2023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披露公告称,董事长未出席会议系公务原因。 综上,公司未及时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被有权机关实施留置的重大事项,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风险提示不充分,可能影响投资者预期。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2.1.1条、第 2.1.4 条、第 2.1.7 条、第 7.7.6 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李萍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 1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条、第 4.3.1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李萍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