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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深圳市安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华瑞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深圳市安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华瑞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4〕78号

深圳市安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华瑞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经查,深圳市安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远控股,曾用名深圳市安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海南华瑞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瑞达,曾用名成都市康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05年签署《威达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合同》,安远控股向华瑞达转让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达资源,曾用名威达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222.65万股股份。2007年,安远控股与华瑞达签署《补充协议》将转让股份数量调整为3,422.65万股。2020年,深圳国际仲裁院裁决相关协议合法有效且继续履行,后续华瑞达通过强制执行取得盛达资源股份。

前述协议签署后,各方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相关义务,安远控股作为原盛达资源5%以上股东,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等规定;华瑞达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5号)第十四条等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安远控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5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华瑞达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汲取教训,切实加强信息披露等方面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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