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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朱劲松、周园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朱劲松、周园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91号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朱劲松、周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旋极信息或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大信审字〔2023〕第1-03249号)开展了检查。经查,你们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风险评估方面

对重要业务循环的相关业务流程未执行了解程序,未完整识别部分业务流程的关键控制点;个别穿行测试资料与识别的控制活动不符。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

二、控制测试方面

未合理识别控制活动执行频率,控制测试设计的样本量不充分;控制活动实际测试样本量少于计划测试样本量,部分样本选取欠恰当。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条——抽样审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相关规定。

三、实质性程序方面

1.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银行函证中,个别银行函证信息不完整,漏函担保信息,未充分关注银行回函不符和未确认事项;个别银行发函金额不准确,未关注回函金额与银行对账单不符情形,未记录审计报告日后执行的补充函证审计程序。

往来款和收入函证中,对部分未回函函证,未执行替代审计程序;出具审计报告时,未关注部分函证未回函情形;函证控制程序实施不到位,未记录发函选样方法和发函地址核查情况,部分函证未执行程序确认发函地址合理性;将个别回函不符事项记录为回函相符;个别关键审计事项应对措施中列明的需函证信息在发函时并未包括。

研发费用函证中,未充分关注函证地址与工商注册地址不符的情况。

2.资产减值测试程序不充分

对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合理性和准确性未执行必要审计程序,未对账龄准确性执行验证程序;对存货跌价准备测试未记录可变现净值确认方式;商誉减值测试中,针对预计收入增长率异常情况,未记录相关的复核程序,未充分关注选定的特定风险收益率合理性以及费用与收入增长趋势不符的情况。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相关规定。

四、底稿编制归档方面

审计底稿编制、记录不完整,部分样本选取方法、测试情况未记录;函证信息保存不完整,未记录部分银行的银行回函情况。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第十七条相关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关注执业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确保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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