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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建华、李树剑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建华、李树剑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4〕94号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建华、李树剑:

2023年8月18日,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广联达西安科技有限公司在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实施的情况下,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使用不超过人民币0.6亿元(含)额度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上述决议于2023年8月21日公告。经查,2023年9月28日,公司闲置募集资金开展现金管理的余额为1.07亿元,超出公司董事会审议额度0.47亿元。对于超额部分,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4年3月22日召开董事会进行补充审议,并于2024年3月25日对外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刘建华作为时任财务总监、李树剑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们应当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并于收到本决定书的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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