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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聆达股份或公司)在202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全资子公司金寨嘉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寨嘉悦)于2023年7月5日与安徽骏鑫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协议备忘录,支付的1000万元定金由关联方代收且占用,2023年6月12日向关联方安徽新旭新能源有限公司支付380万元,2023年12月25日向关联方浙江容硕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180万元,上述事项已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针对前述事项,聆达股份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二十二条,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下同)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聆达股份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内部管理,坚决维护上市公司利益,切实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和信息披露质量,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我局将对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采取下一步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大连证监局

2024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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