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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万佳安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万佳安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深圳市万佳安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司治理不健全

你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集、提案审议、通知时间、表决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公司治理问题不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下同)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你公司印章管理不规范,研发相关内控缺失或执行不到位,不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三、财务会计核算不规范

你公司收入确认、研发费用核算不规范,相关应收账款冲减依据不足,应收账款信用减值损失、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充分,影响到相关年度定期报告披露的准确性,不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资金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和改进,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二、你公司应加强财务会计基础工作,健全销售相关内部控制,强化业务部门与财务部门的衔接,提升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确保会计核算的规范性。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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