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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全德能源(江苏)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全德能源(江苏)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全德能源(江苏)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司存在逾期未履行公开承诺的情形,具体如下。

2023年4月10日,你司通过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椰岛)发布《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承诺你司拟自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适时增持不少于1.5%海南椰岛股份。2024年4月10日,海南椰岛披露《关于股东增持股份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2号),显示增持承诺期限已届满,你司未实施增持。

你司作为海南椰岛第二大股东,未能履行公开承诺实施增持计划,构成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4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违反承诺的行为。

根据《监管指引第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现对你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司应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杜绝违反承诺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天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2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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