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林业遭一审判赔投资者3172.55万元 诉讼时效已不足4个月

来源:大众证券报 2024-04-26 19: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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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永安林业遭一审判赔投资者3172.55万元 诉讼时效已不足4个月)

4月24日晚间,永安林业(000663)发布重大诉讼公告,称福州中院就李某等17名原告与永安林业、苏加旭等5名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永安林业向16名原告支付赔偿款3172.55万元,苏加旭等4名被告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法院驳回了李某楠的诉讼请求和16名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永安林业称,该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计划上诉,因终审判决结果尚未产生,暂无法判断本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永安林业上述诉讼源于2022年8月至2023年8月,李某等17人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陆续向福州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及部分时任董事、高管赔偿其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等各项经济损失。

福建证威律师事务所谢保平律师4月26日表示,其律师团队也收到了永安林业的首批示范案例一审胜诉判决书。

早在2021年8月21日,永安林业就已收到福建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永安林业2016年和2017年年报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16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2778.4万元,虚增营业成本1584.24万元,虚增净利润788.01万元,占当年净利润的6.10%;2017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5681.72万元,虚增营业成本1687.8万元,虚增净利润2743.67万元,占当期披露净利润的38.49%。福建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

谢保平律师表示,于2017年4月28日至2019年4月29日期间买入永安林业股票,且在2019年4月30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公司股票的受损投资者,目前仍可向公司依法诉讼索赔。符合条件的受损投资者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大众证券报”(特征码:55)报名登记,投资者在获赔前无需支付任何费用。由于该索赔案诉讼时效截至2024年8月17日,建议相关受损投资者及时通过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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