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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吴邦元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4-04-25 19: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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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吴邦元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科创公监函〔2024〕0015 号

关于对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时任董事吴邦元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吴邦元,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2024 年 3 月 30 日,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披露《关于董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时任董事吴邦元之

配偶缪某芳于 2023 年 5 月 4 日至 2024 年 3 月 18 日期间买卖公司股

票,合计买入 58,714 股,买入金额 878,476.9 元,卖出 49,514 股,

卖出金额 798,546.24 元。上述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涉及股数为

49,514 股,累计收益 77,694.78 元已全部上缴公司。缪某芳承诺,

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若未来

违规出售目前持有的 9,200 股股票,产生的收益将及时上交至公

司。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6 个月内买入公司股票

又将其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涉及短线交易情形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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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时任董事配偶在 6 个月内买入又卖出其所

持公司股份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

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

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

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吴邦元予以监管警示。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

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

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

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应当

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

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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