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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贺靖、李迅的监管函

来源:深交所 2024-04-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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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贺靖、李迅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贺靖、李迅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 58 号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贺靖、李迅:

根据《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

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贺靖、李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

决定》

(〔2024〕76 号),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ST 越博或公司)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聘任中

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中审亚太)

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上述事项属于《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项规定的重大事件,

公司已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披露。因*ST 越博未按照审计业

务约定书的约定进行付款,中审亚太于 2024 年 3 月 18 日通

知*ST 越博终止“中审亚太约(2023)3565 号”审计业务约

定书,并于 2024 年 3 月 25 日通知*ST 越博正式辞任公司 2023

年度年审会计师。中审亚太辞任公司会计师的事项为前述聘

任信息的重大变化,*ST 越博未及时予以披露。同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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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2024 年 4 月 11 日、4 月 15 日披露的《关于 2023 年年度

报告编制及最新审计进展情况的公告》中均未披露上述信息,

信息披露不完整。

*ST 越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的规定。

贺靖作为*ST 越博原董事长并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李

迅作为*ST 越博现任董事长并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未能恪

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5.1.1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上述事实表明,*ST 越博存在重大退市风险,请公司董

事会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尽快履行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及时、充分提示可能涉及的退市风险,保障投资者的

知情权。

同时,提醒*ST 越博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以及本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

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4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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