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4〕0095 号 关于对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当事人: 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A 股证券简称:福蓉科技,A 股证券代码:603327; 黄 卫,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24 年 2 月 29 日收盘后,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回复投资者提问称,“公司供货的三星 S24 系列手机、谷歌 Pixel8 系列手机等产品都具有 AI 功能。……未来,随着 AI 技术不断应用,公司供货的具有 AI 功能的产品将越来越多。”3 月 1 日,有媒体将公司列为“AI 手机”等 AI相关的概念股。经监管督促,公司于 3 月 5 日公告说明“公司主要为……谷歌 Pixel8 和三星 S24 手机提供铝制中框结构件材料,与 AI功能直接相关的芯片无关”,于 3 月 7 日公告进一步说明“公司产品不具有 AI 功能”。公司股价在 3 月 1 日至 6 日,连续 4 个交易日收盘涨停。 在 AI 相关概念处于市场高度关注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在 e 互动平台发布相关信息应当审慎、客观,确保发布信息真实、准确、完 1整,并充分提示风险,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与 AI 相关信息,未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说明公司产品与 AI功能无关,发布信息不准确、不完整,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7.1.1 条、第 7.5.3 条、第 7.5.4 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黄卫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黄卫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 1 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 2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