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纪律处分决定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291 号关于对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 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团结路口远大商厦 504,莱茵体育持股 5%以上的股东。 经查明, 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茵达控股”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 年 3 月 11 日,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茵体育”)披露公告称,成都体育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都体投集团”)与莱茵达控股签署《股份转让协 — 1 —议》 ,约定由莱茵达控股向成都体投集团转让莱茵体育 29.9%的股份,莱茵达控股确保莱茵体育现有业务 2019 年、2020 年均不亏损,若预计有亏损,莱茵达控股将亏损额补足给莱茵体育。莱茵体育 2020 年度经审计净亏损 7,172 万元, 在莱茵达控股和成都体投集团无法就业绩补偿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2021 年9 月,成都体投集团按《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依法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际贸仲”)提出仲裁申请。 2023 年 4 月 11 日,莱茵体育披露公告称,上述仲裁案件已审理终结,莱茵达控股应于《裁决书》作出之日起 10 日内向莱茵体育支付 2020 年度业绩补偿款 5,020 万元。因莱茵达控股在《裁决书》规定时效内未履行《裁决书》确认的支付义务,成都体投集团于 2023 年 5 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业绩补偿款 5,020万元。截至目前,莱茵体育累计收到强制执行款 2,619 万元,剩余款项 2,401 万元仍未收回。莱茵达控股未按照公开披露的信息及时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莱茵达控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7.7.6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 13.2.3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2024 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 2 —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4 月 23 日 — 3 ——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