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山西云泉岩土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山西云泉岩土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实际控制人存在资金占用
2022年度,你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张云占用你公司资金累计1965.45万元,归还353.42万元,期末资金占用余额1612.03万元。截至2024年3月31日,尚有849.73万元未归还。
二、2021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2023年4月,你公司发布《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因未及时结转成本,将归属于2021年的项目成本计入2022年度,你公司对2021年财务报告数据进行了差错更正,主要是调增2021年主营业务成本446.64万元,调减2021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46.64万元。受上述事项影响,你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中相关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十四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六十七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现提醒你公司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强化内部管理,督促张云及时归还占用的公司资金,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占用资金行为,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信息,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并于2024年5月6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202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