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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张云、刘广进、刘淑芳采取监管谈话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张云、刘广进、刘淑芳采取监管谈话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张云、刘广进、刘淑芳:

经查,山西云泉岩土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泉岩土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实际控制人存在资金占用

2022年度,云泉岩土实际控制人之一张云占用公司资金累计1965.45万元,归还353.42万元,期末资金占用余额1612.03万元。截至2024年3月31日,尚有849.73万元未归还。

二、2021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2023年4月,云泉岩土发布《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因未及时结转成本,将归属于2021年的项目成本计入2022年度,公司对2021年财务报告数据进行了差错更正,主要是调增2021年成本446.64万元,调减2021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46.64万元。受上述事项影响,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中相关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云泉岩土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十四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张云作为资金实际占用人及公司董事长、财务负责人、时任总经理,刘广进作为公司总经理,刘淑芳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对云泉岩土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十四条第二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五条的规定。

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六十七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张云、刘广进、刘淑芳采取监管谈话并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现要求张云尽快归还占用的资金,并提醒你们关注上述违规情形,认真汲取教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强化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占用公司资金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信息,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请你们于2024年4月25日15时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并于2024年5月6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202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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