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及贺靖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及 贺靖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 56 号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贺靖: 根据《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贺靖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69 号) ,2023年 10 月 11 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因贺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将贺靖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对贺靖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越博”)2023 年 12 月 22 日披露的《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92)、2023 年 12 月 26 日披露的《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94)中关于贺靖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表述与事实不符。 *ST 越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的规定。 1 贺靖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候选人,未如实向*ST 越博提供个人简历及相关信息,当选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并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后,也未及时就上述不真实的信息披露进行更正, 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5.1.1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请*ST 越博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ST 越博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以及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4 年 4 月 20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