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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及贺靖的监管函

来源:深交所 2024-04-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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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及贺靖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及

贺靖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 56 号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贺靖:

根据《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

司、贺靖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69 号)

,2023

年 10 月 11 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因贺靖有履行能力

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将贺靖认定为失信被执

行人,并对贺靖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越博”)2023 年 12 月 22 日披露

的《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92)、

2023 年 12 月 26 日披露的《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94)中关于贺靖不是失信被执

行人的表述与事实不符。

*ST 越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的规定。

1

贺靖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候选人,未如实向*ST 越

博提供个人简历及相关信息,当选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并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后,也未及时就上述不真实的信息披露

进行更正,

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5.1.1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

为负有直接责任。

请*ST 越博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全体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

生。

同时,提醒*ST 越博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以及本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

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4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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