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4〕0092 号 关于对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当事人: 张建巍,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门芳芳,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7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2022 年初,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增超大尺寸偏光片贸易销售业务,按照总额法确认营业收入并在 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2023 年 4 月28 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将公司上述贸易销售业务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将公司 2022 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中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分别同时调减 2,642.34 万元、10,924.06 万元、15,045.28 万元,调整金额占更正后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7.18%、17.69%、17.42%。 公司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 1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2.1.1 条、第 2.1.4 条等有关规定。针对上述违规事项,我部前期已对公司及时任财务总监潘心月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警示函》认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张建巍、时任总经理门芳芳对上述违规行为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等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张建巍、时任总经理门芳芳予以监管警示。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