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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4-04-17 16: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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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4〕0092 号

关于对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张建巍,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门芳芳,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江苏证监局

关于对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的决定》([2024]7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

告,2022 年初,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增

超大尺寸偏光片贸易销售业务,按照总额法确认营业收入并在 2022

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2023 年 4 月

28 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将公司上述贸易

销售业务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将公司 2022 年第一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中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分

别同时调减 2,642.34 万元、10,924.06 万元、15,045.28 万元,调

整金额占更正后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7.18%、17.69%、17.42%。

公司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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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规则》

)第 2.1.1 条、第 2.1.4 条等有关规定。针对上述违规事项,

我部前期已对公司及时任财务总监潘心月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警示函》认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张建巍、时任总经理门

芳芳对上述违规行为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

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等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2 条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张建巍、时任总经理

门芳芳予以监管警示。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

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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