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282 号 关于对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泰山路 159 号正太中心 B 座 16 楼; 贺靖,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朱锐铿,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申瑞强,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 1 — 经查明,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越博”)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因 2022 年度经审计期末净资产为负值,*ST 越博股票交易于2023 年 5 月 4 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根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6.2.3 条的规定,*ST 越博应当于 2024 年 1 月 31 日前披露 2023 年年度业绩预告。截至 2024年 1 月 31 日,*ST 越博未按照规定披露 2023 年年度业绩预告。 *ST 越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6.2.3 条的规定。 *ST 越博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贺靖,未在 2024 年 1 月 31 日前向本所提交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的业绩预告公告,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条、第 5.1.2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越博董事朱锐铿、董事申瑞强,未在 2024 年 1 月 31 日前对*ST 越博业绩预告内容发表明确意见,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一款、第 5.1.2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2.4 条、第 12.6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2024 年修订)》第十— 2 —八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贺靖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朱锐铿、董事申瑞强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贺靖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ST 越博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 8240)。 对于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4 月 12 日 — 3 ——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