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陈建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陈建刚:
经查,你在中天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宁海世贸中心营业部任职期间,为配资活动提供便利。上述行为属于《关于防范期货配资业务风险的通知》禁止的行为,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