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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邵学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来源:深交所 2024-04-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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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邵学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261 号

关于对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邵学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

路 1 号院清华科技园科技大厦 C 座 25 层;

邵学,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一、违规事实

经查明,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软件”)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3 年 6 月 12 日,华宇软件披露的《关于收到公司及实际

— 1 —

控制人刑事判决书的公告》显示,华宇软件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邵学为帮助华宇软件承接信息化建设项目,在 2010 年至 2017 年

期间,向国家工作人员合计行贿人民币 320 万元,华宇软件、邵

学构成单位行贿罪。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单位行贿罪对华宇

软件判处罚金 300 万元,对邵学判处有期徒刑 2 年 6 个月、罚金

30 万元。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各组

织机构合法运作;在经营活动中,不得通过贿赂等非法活动谋取

不正当利益。华宇软件未能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内部

控制存在重大缺陷,致使华宇软件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以非法

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单位行贿罪,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第 1.4 条,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8.1.1 条、第 10.2 条的规定。

华宇软件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邵学,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未能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是上述单位行贿行为的

实施主体,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3.1.5 条,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第 8.1.1 条的规定,对华宇软件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

责任。

(二)纪律处分决定

— 2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

》第 16.2 条、第 16.3 条,《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2024 年修订)》第三十六条

第四项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

处分:

一、对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邵学

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邵学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

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

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公司通过本所上市公

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

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8240)。

对于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

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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