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红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认定等纪律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262 号 关于对红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公开认定等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红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3 号 1002单元之一; 杨成,红相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何东武,红相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卧龙电气银川变压器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吴章坤,红相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物资采购部经理; 廖雪林,红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马露萍,红相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物流总监; — 1 — 李喜娇,红相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张青,红相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合肥星波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水明,红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浙江涵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吕坚,成都鼎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根据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 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 ([2024]1 号)查明的事实,红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红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17 年至 2022 年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ST 红相 2017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ST 红相及其子公司厦门红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卧龙电气银川变压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川卧龙,2023 年 12 月*ST 红相对外转让该子公司控股权)、宁夏银变科技有限公司、成都鼎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鼎屹)、 浙江涵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涵普)等通过虚构销售业务、虚构原材料采购、虚增固定资产等方式,2017 年虚增营业收入 10,489.44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5,972.44 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14.10%、38.03%;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 25,559.32 万元, 虚增利润总额 14,422.06 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19.49%、47.72%;2019 年虚增营业收入— 2 —22,706.67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14,118.25 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的金额 16.94%、48.19%;2020 年虚增营业收入 30,497.18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7,538.42 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20.12%、29.79%;2021 年虚增营业收入 10,879.80 万元,虚减利润总额325.44 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7.80%、0.51%;2022 年虚增营业成本 2,487.67 万元,虚减利润总额 2,487.67 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2.15%、33.27%。 二、2019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2020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公告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ST 红相 2019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2020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披露的相关公告,涉及*ST 红相 2017 年至 2019 年 6 月期间的财务数据。根据前述关于*ST 红相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事实,*ST 红相 2019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2020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公告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三、2020 年申请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公告发行文件存在重大虚假记载 2020 年 4 月 28 日,*ST 红相披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2020 年 4 月 29 日,*ST 红相披露经修订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修订稿)。2020 年 8 月 13 日,*ST 红相披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2020 年 10 月 13 日,*ST 红相发行股份及支付 — 3 —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获得本所受理。2021 年 2 月 5 日,*ST 红相发布公告,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并撤回申请。*ST 红相本次发行申请, 公告的发行文件涉及的财务数据期间为 2017 年至2020 年 9 月。根据前述关于*ST 红相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事实,*ST 红相公告的发行文件存在重大虚假记载。 *ST 红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以下简称《重组审核规则》)第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ST 红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杨成全面负责*ST 红相管理工作,同时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造假行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和《重组审核规则》第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对*ST 红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红相时任副总经理、银川卧龙董事长兼总经理何东武,知悉并组织、参与造假行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 4 —第 5.1.2 条和《重组审核规则》第四条的规定,对*ST 红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红相时任监事、物资采购部经理吴章坤,知悉、参与造假行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5.1.2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和《重组审核规则》第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对*ST红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红相财务总监廖雪林,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未能勤勉尽责,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5.1.2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2.2条、第 5.1.2 条和《重组审核规则》第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对*ST 红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红相时任物流总监马露萍,知悉、参与造假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和《重组审核规则》第四条的规定,对*ST 红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红相时任董事会秘书李喜娇,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 — 5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和《重组审核规则》第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对*ST红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红相时任董事、合肥星波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张青,应当知悉公司造假行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4.2.2 条、第 5.1.2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红相副总经理、浙江涵普董事长陈水明,应当知悉公司造假行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5.1.2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红相子公司成都鼎屹总经理吕坚,参与造假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的规定,对*ST 红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2.4 条、第 12.5 条、第 12.6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6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2.4 条、第 12.5 条、第 12.6条,《重组审核规则》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2024 年修订)》第七条、第九条、第十六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 6 —本所对*ST 红相及相关当事人作出如下处分: 一、对红相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杨成给予公开认定终身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对红相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卧龙电气银川变压器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何东武给予公开认定 5 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上述人员,自本所作出决定之日起,在认定期间内,除不得继续担任原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担任其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二、对红相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红相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杨成,红相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卧龙电气银川变压器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何东武,红相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物资采购部经理吴章坤,红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廖雪林,红相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物流总监马露萍,红相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李喜娇,红相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合肥星波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张青,红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浙江涵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水明,成都鼎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吕坚,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ST 红相、杨成、何东武、吴章坤、廖雪林、马露萍、李喜娇、张青、陈水明、吕坚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 — 7 —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ST 红相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 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8240)。 对于*ST 红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4 月 8 日—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