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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

2022年,你公司、深圳市同心投资基金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同心基金)、深圳市同心小额再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心小贷)与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庭国际)签署了《和解协议》及《抵债暨物业购买框架协议》,你公司承诺对同心基金、同心小贷所欠皇庭国际的股权转让款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截至目前,你公司未按承诺进行连带支付。

上述行为构成《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下同)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违反承诺情形。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当包含明确的整改计划和时间。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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