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鲜先念、王福顺、闫大光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鲜先念、王福顺、闫大光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 61 号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鲜先念、王福顺、闫大光: 你公司 2024 年 3 月 21 日披露的《关于补充确认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显示,你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财信弘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0 年 9 月 9 日向深圳市财信新领航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2,000 万元,前述财务资助于 2021 年 7 月 28 日转至深圳信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上述财务资助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1 条、第 9.2 条, 《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 条、第 9.2 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6.2.3 条的规定。 时任董事长鲜先念,时任总裁王福顺,时任财务总监闫大光,未能勤勉履行职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违反了本所 1《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2 条、第3.1.5 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条、第 3.1.5 条的规定。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杜绝此类事件发生。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 《公司法》等法律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4 月 1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