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河南黄国粮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实施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河南黄国粮业股份有限公司,周兴伍、周子钞、齐祥松:
经查,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兴伍所持有公司的34,328,942股股份于2023年5月31日被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冻结,你公司未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六项的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兴伍未能及时告知公司,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周子钞,董事会秘书齐祥松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五条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周兴伍、周子钞、齐祥松实施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你公司及周兴伍、周子钞、齐祥松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