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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魏立峰、刘洪涛出具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4〕2号

(原标题:关于对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魏立峰、刘洪涛出具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4〕2号)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魏立峰、刘洪涛:

2024年3月13日,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城”或“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强等12名合计持有占公司表决权股份约47.21%的股东提议,将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变更为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公司审计委员会经审议同意股东提议。经查,公司审计委员会在对上述事项审议过程中会议召开程序不规范。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魏立峰、刘洪涛未对公司更换年报审计机构事项予以高度谨慎和关注,未充分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一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0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独立董事魏立峰,审计委员会委员、独立董事刘洪涛,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

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商业城、魏立峰、刘洪涛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现要求公司董事长孙世光,魏立峰、刘洪涛于2024年3月27日上午10时携带有效证件到我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12号16楼)接受监管谈话。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辽宁证监局

2024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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