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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证监局关于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凤凰北街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宁夏证监局关于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凤凰北街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凤凰北街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从业人员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期间,存在向投资者提供风险测评答案、对投资者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与投资者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委托他人招揽客户、私自销售非公司代销的私募基金产品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营业部应加强合规管理,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切实防范风险,维护投资者利益,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夏证监局

202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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