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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万达投资有限公司、莘县融智兴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林宁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北京万达投资有限公司、莘县融智兴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林宁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4〕53号

北京万达投资有限公司、莘县融智兴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林宁:

经查,2019年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电影)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收购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影视)股权。你们共同作为业绩承诺补偿主体,与公司签订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对万达影视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度的净利润作出承诺,在业绩承诺不能实现时你们对万达电影进行补偿。

2021年,万达电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子公司业绩承诺方案的议案》,同意对万达影视原业绩承诺方案进行调整并签订《盈利预测补偿补充协议》。业绩承诺期变更为2018年、2019年、2021年、2022年。

万达影视2022年未能完成承诺业绩。截至目前,你们仍未履行业绩承诺补偿义务。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4号)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行为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尽快履行承诺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4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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