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 36 号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3 日披露的《关于不向下修正“威唐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显示,截至 2024 年 3 月 12 日,你公司股票已出现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的情形,触发“威唐转债”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你公司于 2024 年 3 月13 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不向下修正“威唐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 ,决定本次不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未来 6 个月内如再次触发“威唐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情形的,亦不提出向下修正方案。 经查,你公司未在预计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的 5 个交易日前及时披露提示性公告,未在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当日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 》第 1.4 1条、第 5.1.1 条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第十五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4 年 3 月 22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