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宝润达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黄志强实施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宝润达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黄志强:
经查,你公司在2022年股票定向发行过程中,存在与发行对象签订约定特殊投资条款协议的情形,且未能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黄志强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五条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黄志强实施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你公司及黄志强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