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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谢亮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谢亮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谢亮亮:
我局对杭州锦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私募业务情况现场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对部分私募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级、未对部分产品的风险告知警示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的业务等问题,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你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勤勉谨慎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公司再次发生此类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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