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福州赤恒成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4〕0076 号关于对福州赤恒成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当事人: 福州赤恒成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对福州赤恒成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13 号)查明的事实,2021 年 12 月 24 日,福州赤恒成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赤恒成达)与衢州酷特互联网科技服务中心(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衢州酷特)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赤恒成达通过重整方式取得的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实达)106,043,500 股股票(占 ST 实达总股本的 4.87%)转让给衢州酷特,转让后股份不发生交割,赤恒成达代衢州酷特继续持有ST 实达上述股票。2021 年 12 月 27 日,赤恒成达承诺不存在代持 ST实达股票的情形。赤恒成达未如实将上述事项告知 ST 实达,导致ST 实达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关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中信息披露不准确。 1 赤恒成达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3 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福州赤恒成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予以监管警示。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