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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如意集团的纪律处分决定书

来源:深交所 2024-03-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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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如意集团的纪律处分决定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171 号

关于对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认定等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宁市

高新区如意工业园;

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

济宁高新区如意工业园,

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邱亚夫,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时任董事长;

张义英,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会计师;

杜元姝,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

— 1 —

经理;

苏 晓,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徐长瑞,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副总经理;

卢浩然,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琳瑛,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黄利群,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李井新,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李艳宝,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杨 成,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李泉林,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胡骏华,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王科林,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及本所查明,山东如

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意集团”)及相关

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19 年 1 月至 6 月,

如意集团通过虚构与裕龙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裕龙东雍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及张家港保税区晟晖广和毛棉有

限公司采购业务并预付货款的方式,累计将 59,400 万元最终划转

至如意集团控股股东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

— 2 —

意科技”)银行账户,所涉金额占如意集团 2018 年年度报告净资

产的 21.77%,占如意集团 2019 年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净资产

的 21.46%、21.41%。前期本所多轮关注问询,如意集团坚称不存

在预付款被占用情况。截至 2021 年 4 月 29 日,如意科技归还上

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本金及利息。

二、未审议和披露关联交易事项

2019 年 10 月至 11 月,如意集团累计向如意科技指定的山东

如意时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意时尚”)账户支付

109,855 万元,用于收购如意科技控制的银川维信产业基金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86,500 万元合伙企业份额。如意时尚系如意集

团关联人,该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所涉金额占如意集团 2018 年年

度报告净资产的 40.27%,占如意集团 2019 年年度报告净资产的

39.59%。如意集团未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履行审议程序,也未及

时披露。

如意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0.2.4 条、第 10.2.5 条

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2.1.4

条的规定。

如意集团控股股东如意科技、实际控制人邱亚夫滥用控制地

位损害上市公司独立性,侵占公司资金,严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

东合法权益,严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

订)

》第 1.4 条、第 2.3 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3 —

(2015 年修订)

》第 4.2.3 条、第 4.2.11 条、第 4.2.12 条的规

定;同时,邱亚夫作为如意集团时任董事长,未能恪尽职守、履

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

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如意集团上

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如意集团时任总会计师张义英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

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如意集团上述违规行为负

有重要责任。

如意集团时任董事、总经理杜元姝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

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如意集团上述第一项

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对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如意集团董事苏晓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

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如意集团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重

要责任,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如意集团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徐长瑞未能恪尽职守、履行

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的规定,对如意

集团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

负有责任。

— 4 —

如意集团独立董事卢浩然,时任董事王琳瑛,时任独立董事

黄利群、李井新,时任监事李艳宝、杨成、李泉林,副总经理胡

骏华、王科林,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

《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如意集团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和《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九条、第十八条、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

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如意集团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邱亚夫给予公开认

定十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对如意集团时任总会计师张义英给予公开认定五年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对如意集团时任董事、

总经理杜元姝给予公开认定三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上述人员,自我所作出决定之日起,在认定期间内,除不得

继续担任原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

担任其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二、对如意集团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如意科技,如意集团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邱亚夫,

时任总会计师张义英,时任董事、总经理杜元姝,董事苏晓,董

— 5 —

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徐长瑞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如意集团独立董事卢浩然,时任董事王琳瑛,时任独

立董事黄利群、李井新,时任监事李艳宝、杨成、李泉林,副总

经理胡骏华、王科林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如意集团、如意科技、邱亚夫、张义英、杜元姝、苏晓、徐

长瑞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

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

统一由如意集团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

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8240)。

对于如意集团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

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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