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49 号──────────────────────── 关于对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当事人: 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太和水,A 股证券代码:605081; 何文辉,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1- 徐小娜,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董事; 姜 伟,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4〕6 号、7 号、8 号) (以下简称《决定书》 )和《关于对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125 号)、 《关于对何文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124 号)、《关于对徐小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123 号)、《关于对姜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沪证监决〔2023〕122 号) (以下合称《警示函》 )查明的事实,2017 年起,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和水或公司)在江西省抚州市承做梦湖及凤岗河水生态治理项目,太和水未审慎考虑凤岗河项目的治理争议对收入确认的影响,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5 号——建造合同》(财会〔2006〕3 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恰当估计凤岗河项目的完工进度, 虚增 2018 年收入 798.96 万元。同时,太和水 2018 年虚增收入形成的应收账款一直存续并每年计提坏账准备,导致公司公开披露的 2018 年、2019 年年度财务报表以及 2020 年、2021 年、2022 年年度财务报告中的坏账准备、利润总额不准确。 根据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7 日披露的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因 -2-上述项目的违规收入确认相关事项,公司追溯调整后,相应调减2018 年营业收入 798.96 万元、占更正前金额的比例为 2.45%。此外,公司调减 2018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619.35 万元、占更正前金额的比例为 6.33%,分别调增2019 年至 2022 年净利润 35.99 万元、143.97 万元、143.97 万元、359.93 万元,占各期更正前金额的比例为 0.24%、0.89%、1.58%、2.20%。 综上,公司虚增收入,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 条、第 2.1.4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决定书》认定,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何文辉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时任总经理、董事徐小娜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的负责人,二人均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何文辉、徐小娜知悉相关项目工程情况,在签署确认有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未能勤勉尽责,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述人员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 《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 《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 -3-第 4.3.5 条等有关规定以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另外,根据《警示函》认定,时任财务总监姜伟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负有责任。其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等有关规定以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何文辉,时任总经理、董事徐小娜,时任财务总监姜伟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4-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3 月 6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