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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内蒙古额尔敦羊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内蒙古额尔敦羊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内蒙古额尔敦羊业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2016年-2022年,你公司向关联方采购、销售商品,存在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的情况,且在2016年-2021年年报中也未进行披露,各年涉及金额分别为32,411,290.31元、60,841,158.94元、95,095,558.55元、131,099,489.90元、152,916,795.30元、211,833,331.60元、165,397,312.65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80.39%、55.87%、75.01%、97.08%、99.97%、124.28%、91.40%。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十三条和第二十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190号)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2022年,你公司孙公司锡林郭勒盟额尔敦食品有限公司为内蒙古额尔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不动产抵押担保,担保金额30,000,000元。2023年,你公司孙公司锡林郭勒盟额尔敦食品有限公司、阿巴嘎旗额尔敦食品有限公司为内蒙古西乌珠穆沁旗沁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借款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为4,500,000元。上述对外担保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进行信息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212号)第十四条第三款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七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公司应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充分吸取教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并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

202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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