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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于永庄、王一珏、孙小军、李硕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于永庄、王一珏、孙小军、李硕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于永庄、王一珏、孙小军、李硕:

经查,鄂尔多斯市水投康源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2022年,公司与关联方发生交易,涉及金额13,002,919.36元,未履行审议程序。2023年,公司与关联方发生交易,涉及金额31,392,502.10元,未及时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且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二、2023年5月26日,公司子公司鄂尔多斯市水投鄂旗水务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40,000,000元。8月29日,公司子公司鄂尔多斯市水投碧水惠源水务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借款金额660,000,000元。上述合同签订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且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于永庄作为公司董事长,王一珏作为总经理,孙小军自2022年3月至2023年7月、李硕自2023年7月至今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212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五条的规定,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六十七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七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强化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提高公司内部控制水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

202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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