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股票 - 监管动态 - 正文

关于对张伟文、印宏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张伟文、印宏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张伟文、印宏:

2016年,大连天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天神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神互动)以现金9.86亿元收购深圳市一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花科技)100%股权。根据《投资协议》,张伟文、印宏等人作为业绩承诺方承诺,一花科技 2016年至2019年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净利润)分别不低于6,000万元、7,800万元、10,140万元和12,675万元,四年扣非后净利润累计不少于3.6615亿元,如一花科技在业绩承诺期内未能实现承诺业绩的,则业绩承诺方应向天神互动支付补偿。

2016年至2019年,一花科技四年累计实现的扣非后净利润为1.56亿元,未能实现承诺业绩。张伟文、印宏未按《投资协议》的约定支付业绩补偿款。

2021年11月,天神互动就一花科技业绩补偿事项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交了仲裁申请。随后,张伟文、印宏提起了仲裁反请求,仲裁委合并审理上述仲裁事项。2023年2月,仲裁委作出〔2023〕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387号裁决书,对张伟文、印宏向天神互动支付的业绩补偿款分别作出裁决。

截至本决定出具日,你们仍未向上市公司子公司天神互动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包含明确的业绩补偿计划和时间。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大连证监局

2024年2月29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