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4〕0057 号关于对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 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当事人: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东尼电子,A 股证券代码:603595; 沈新芳,时任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沈晓宇,时任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翁鑫怡,时任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4 号)查明的事实及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2023 年 1 月 10 日,公司披露《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州东尼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尼半导体)与下游客户 T 签订重大合同,约定东尼半导体 2023 年向下游客户 T 交付 6 英寸碳化硅衬底 13.5 万片,合同含税总价为 6.75 亿元。截至 2023 年 10 月 28 日公司披露 2023 年三季报时,上述合同仅完成交付进度 6.74%,公司已可以预见 2023 年 1交付计划大比例不能完成,但迟至 2024 年 1 月 6 日才披露《关于重大合同的进展公告》 。此外,公司前述进展公告未披露相关事项对公司的具体影响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经监管督促方于 2024 年 1 月 8 日补充披露《关于重大合同进展的补充公告》。补充公告显示,公司因未通过验收产生的碳化硅衬底库存商品预计产生损失合计 1.66 亿元,约占公司 2022 年经审计净利润的 154%;此外,如公司不能按约定供货,客户 T 可依据原采购合同主张最高达 1.21 亿元的违约金。上述进展公告披露后,公司股价连续两个交易日跌停。 上市公司已披露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公司重大合同的进展披露不及时、披露不完整,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2.1.6 条、2.1.7 条、第 2.2.6 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董事长沈新芳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总经理沈晓宇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的具体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翁鑫怡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沈新芳、总经理沈 2晓宇、董事会秘书翁鑫怡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的 1 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