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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张映华、郑余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张映华、郑余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张映华、郑余滨:

经查,张映华、郑余滨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5%以上的股份。张映华于2023年5月26日减持公司股份500,000股,减持股份数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2174%,导致其与一致行动人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减持股数占公司总股本比例超过1%,且其未在股份变动减少1%时通知公司进行公告。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下同)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四款、《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下同)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此外,张映华、郑余滨在2023年4月至5月、2022年8月至2023年2月期间分别累计减持公司股票530,000股、906,400股,超过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披露张映华减持计划拟减持股份数30,000股,于2022年8月5日披露郑余滨减持计划拟减持股份数6,400股。张映华、郑余滨未在前述超出股份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张映华、郑余滨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们应当认真吸取教训,积极采取措施,消除违法行为影响,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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