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郭晋龙、深圳水规院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郭晋龙、深圳水规院投资 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 20 号郭晋龙、深圳水规院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 2022 年 6 月 8 日,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深水规院”)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深圳水规院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提名郭晋龙为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后,郭晋龙担任深水规院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3 年 3 月 2 日,你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深圳水规院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提名郭晋龙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后,郭晋龙担任深水规院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至今。根据规定,独立董事提名人在提名候选人时,除应 1当确保候选人具备独立性、符合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等任职资格外,还应当重点关注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但郭晋龙、深圳水规院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在《候选人声明》和《提名人声明》中对于“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一栏均勾选“是” ,与事实不符。 郭晋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8 条、第 3.5.13 条的规定。深圳水规院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5.9 条、第 3.5.13 条的规定。 本所希望郭晋龙、深圳水规院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郭晋龙、深圳水规院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2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4 年 2 月 21 日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