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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郭晋龙、深圳水规院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来源:深交所 2024-02-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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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郭晋龙、深圳水规院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郭晋龙、深圳水规院投资

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 20 号

郭晋龙、深圳水规院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 2022 年 6 月 8 日,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深水规院”)召开第一届

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议案》,深圳水规院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提名郭晋

龙为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该议案后,郭晋龙担任深水规院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3 年 3 月 2 日,你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深圳水规院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提

名郭晋龙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该议案后,郭晋龙担任深水规院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至今。根据规定,独立董事提名人在提名候选人时,除应

1

当确保候选人具备独立性、符合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担任独

立董事等任职资格外,还应当重点关注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

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情形。但郭晋龙、深圳水规院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在《候

选人声明》和《提名人声明》中对于“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

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一栏均勾选

“是”

,与事实不符。

郭晋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

《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和本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第 3.2.8 条、第 3.5.13 条的规定。深圳水规院投资股份有

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和本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5.9 条、第 3.5.13 条的规定。

本所希望郭晋龙、深圳水规院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吸取教

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郭晋龙、深圳水规院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严格

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特此函告

2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4 年 2 月 21 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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