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上海长甲投资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3〕0262 号 关于对上海长甲投资有限公司 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当事人: 上海长甲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2023 年 11 月 9 日,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结果公告显示,股东上海长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甲投资)减持前持有公司24,019,215 股,占比 8.3822%,通过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取得。2023年 10 月 18 日至 11 月 7 日期间,长甲投资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 3,008,8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5%,违反了连续 90 日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比例不得超过 1%的规定。 长甲投资作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在连续 90 日内通过集中竞价减持公司股份超过 1%,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3.4.1 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1实施细则》第四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上海长甲投资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