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王春山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136 号 关于对王春山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王春山,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对手方及业绩补偿义务人。 经查明,王春山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 年 3 月,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邦股份” )向王春山和其他 8 名交易对方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湖北中油优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油环保”)73.36%股权,交易价格为 99,031.64 万元,并于 2020 年 3 月完成相关股权登记手续,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王春山承诺中油环保 2019 年至 2023 年度调整后的经审计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准)分别不低于 13,000 万元、 5,000 万元、16,000 万元、19,000 万元、21,800 万元。 由 于 中 油 环 保 2019 年 至 2022 年 累 计 实 现 承 诺 业 绩35,765.16 万元,未实现业绩承诺,依据承诺约定,王春山应当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及现金方式向公司作出补偿。截至目前,王春山仍未支付现金补偿款 3,264.67 万元, 未按照公开披露的信息及时履行业绩补偿承诺。 王春山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7.7.6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3.2.3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王春山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王春山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