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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王春山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来源:深交所 2024-02-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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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王春山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136 号

关于对王春山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王春山,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

对手方及业绩补偿义务人。

经查明,王春山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 年 3 月,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邦

股份”

)向王春山和其他 8 名交易对方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其合

计持有的湖北中油优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油环保”)

73.36%股权,交易价格为 99,031.64 万元,并于 2020 年 3 月完成

相关股权登记手续,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王春山承诺

中油环保 2019 年至 2023 年度调整后的经审计的净利润(以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准)分别不低于 13,000 万元、

5,000 万元、

16,000 万元、19,000 万元、21,800 万元。

由 于 中 油 环 保 2019 年 至 2022 年 累 计 实 现 承 诺 业 绩

35,765.16 万元,未实现业绩承诺,依据承诺约定,王春山应当

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及现金方式向公司作出补偿。截至目前,

王春山仍未支付现金补偿款 3,264.67 万元,

未按照公开披露的信

息及时履行业绩补偿承诺。

王春山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7.7.6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

订)》第 13.2.3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

处分实施标准》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

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王春山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王春山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

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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