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 23 号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对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4〕27号)及本所查明的事实,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 年 4 月至 2023 年 11 月,你公司存在多笔重大债务逾期未及时披露的情形,其中 2021 年 5 月至 11 月涉及债务本金26.31 亿元,占你公司 2020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5.84%;2023 年6 月至 11 月涉及债务本金 8.43 亿元,占你公司 2022 年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5.43%。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1.11.3 条, 《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7.7.6 条, 《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7.7.7 条的规定。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第 16.1 条, 《股 1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第 13.2.2 条, 《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 8 月修订)》第 13.2.2 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予以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2 月 21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