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江苏常熟汽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4〕0047 号 关于对江苏常熟汽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当事人: 江苏常熟汽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常熟汽饰,A股证券代码:603035; 罗喜芳,江苏常熟汽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江苏常熟汽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相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募投项目延期未及时审议并披露 根据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8 日、6 月 15 日、11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 ,对公司 2019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上饶年产 18.9 万套/件汽车内饰件项目(以下简称上饶项目) 、常熟汽车内饰件生产线扩建项目(以下简称常熟项目) 、余姚年产 54.01 万套/件汽车内饰件生产项目(以下简称余姚项目)进行变更。根据 2019 年 11 月 14 日公司披露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上述三个募投项目应当分别于2020 年 1 月、2020 年 1 月、2020 年 7 月完成建设,但公司在募投项 1目到期后未披露募投项目未按期完成建设的情况,也未履行募投项目延期的相应审议程序,直至 2023 年,上述募投项目变更方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募投项目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且风险提示不充分 根据 2021 年 4 月 16 日公司披露的《关于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截至 2020 年 12 月,公司 2019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均未按期完成建设,上饶项目、常熟项目、余姚项目的投入进度分别仅为 17.89%、17.38%、45.33%,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计划金额的 50%。但公司未能依规对上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及出现异常的原因,也未在《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提示募投项目的变更风险和实施进度未达预期风险,直至 2023 年公司对上述三个募投项目均进行了变更。 综上,公司未及时就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风险提示不充分,可能影响投资者预期。其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 》第十二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2.1.4 条、第 2.1.7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6.3.2 条、第 6.3.9 条、第 6.3.24 条、第 6.3.25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董事会秘书罗喜芳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 2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江苏常熟汽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罗喜芳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 1 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