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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公司发布的涉及“左江科技”等研究报告存在制作不审慎的情形;二是在人员管理、网络安全管理、融资融券业务管理等方面存在不足;三是在开展投资银行业务过程中,个别项目尽职调查不充分,质控、内核把关不严,持续督导不到位。

上述情形不符合《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三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6号)第七条等规定,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第(四)、(八)项、《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8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等规定,反映出你公司内部控制、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缺陷,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4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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