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徐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徐琳:
经查,你作为证券从业人员,2015年1月至5月期间曾存在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以及为他人借入、出借证券账户提供便利等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0号,以下简称《试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九项的规定,根据《试行规定》第二十六第一款、《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1月